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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制定)

发布日期:2026-04-02    浏览量:

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师生健康与校园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吉林大辐射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辐射工作,每两年须接受一次再培训。

第三条 按有关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合理运用时间、距离、屏蔽设备等措施进行安全防护,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工作。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一次监测,由环保办具体负责。个人剂量计监测结果到达调查水平剂量时,中心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查明原因,制定有效防护措施。

第四条 凡学生实验使用操作射线装置,须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五条 发生辐射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射线装置工作场所,须划出工作区域,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现场。

第七条 实验室的实验环境、实验条件、防护设施及实验过程,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工作场所的规定,实行专人、专项记录,工作人员须严格射线装置操作规程,确保人员、环境安全。

第八条 射线装置使用前,须制订使用方案。其中包括使用方式、使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及实验后的处理等。

第九条 辐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实验时,须认真执行射线装置安全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条 发生辐射安全事件,事件的引发者或发现者,须立即报环保办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由环保办根据事件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理按照《吉林大学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辐射安全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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