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吉林大学)辐射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中心辐射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辐射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吉林大学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在执行国家分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根据辐射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中心内一般辐射安全事件:是指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应急组织机构
中心成立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由实验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负责在辐射事件应急响应期间,传达、贯彻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在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确定相关专家组成辐射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为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五.应急报告
发现辐射安全事件后,由当事人或者放射源安全管理负责人立即向应急办报告,应急办接到报告立即向学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向长春市政府应急办、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射线装置丢失事件时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应急启动
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处置
(一)发生射线装置丢失事件时,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学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二)发生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事件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配合卫生部门迅速将其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紧急安全措施,配合卫生、环保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件调查。
(三)发生放射性工作场所火灾事件时,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出现射线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照放射性核素污染事件处理。
(五)应急终止。由省(市)环保部门对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后,确认辐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且无继发可能后,由学校应急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应急终止的决定并公布,中心应急办遵照执行。
八.调查与评估
由学校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对辐射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省市辐射安全管理部门。
九.责任与奖惩
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辐射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辐射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预警联系电话:
吉林省环保厅监测处:89963072;18704304499;
吉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88906275;18704300032;
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85378268;13086878586;
学校应急报案电话:85151258;13009120094;
公安系统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