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吉林大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辐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辐射安全素质,防范辐射事故,减轻辐射职业危害,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含辐射装置操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
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取得环保部门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按期接受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培训不合格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五、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到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格体检报告。
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23年12月